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
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海西產業人才高地建設實施辦法》和《海西創業英才培養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月24日
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
為吸引海內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進一步推進人才強省戰略實施和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8〕25號)和《福建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9〕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
(一)本辦法所稱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是指在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和醫療衛生機構等從事專業技術或經營管理工作,具有較強創業創新能力,學術技術、經營管理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能引領和帶動我省某一領域科技進步、產業升級、文化繁榮、社會發展的領軍人才。
(二)圍繞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目標,用5-10年時間,依托企業、園區、高校、科研和其他事業單位,引進300名左右海外(含臺港澳地區)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和一批國內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建設兩岸人才交流合作區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進人才范圍
(三)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以下簡稱“引進人才”)的重點領域:
1.電子信息、裝備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導產業;
2.建材、冶金、紡織、輕工等傳統優勢產業;
3.生物及新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興產業;
4.生物育種、生態農業等現代農業;
5.信息服務、現代物流、金融業、科研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創意、旅游業等現代服務業。
(四)引進人才的條件與范圍:
1.海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在海外取得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來閩創業或引進后每年在閩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技術,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并能進行產業化生產,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30%以上的創業人才;
(2)在海外知名企業或機構擔任中、高級職務,擁有能夠促進我省企業自主創新、技術產品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我省重點領域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海外知名高;蚩蒲袡C構具有博士學位、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務,在某一專業領域掌握世界先進技術、我省急需緊缺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2.國內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重點引進下列對象: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主要完成人;
(3)承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首席科學家或項目主要負責人;
(4)“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等國家級優秀人才;
(5)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有高成長性項目的創業人才;
(6)在大型知名企業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關鍵崗位從事研發、管理工作的高級專家或高級管理人才。
3.我省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三、政策措施
(五)來閩創(領)辦企業的引進人才,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3.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并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于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股權投資;
4.產品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納入采購目錄,優先推薦使用;
5.引進人才認定后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6.來閩創(領)辦企業的引進人才在職稱評聘、申請科技項目、科研經費使用等方面按(六)第4、5、6條規定執行。
(六)受聘到我省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引進人才,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省政府給予每位引進人才的補助資金按(五)第1條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啟動經費、科研儀器設備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并在團隊建設、重大科研項目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
3.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4.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5.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于在閩開展科學研究或項目產業化;
6.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采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七)引進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進人才申購經濟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租房補貼;
2.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3.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同時為海外引進人才未就業的配偶、子女繳交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4.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5.引進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6.引進人才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少量科研、教學物品,免征進口稅收;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7.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八)引進的產業人才創新團隊、研發機構創新團隊和總部經濟創新團隊,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九)符合引進條件的臺灣專家除享受以上相關政策待遇外,還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設立閩臺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臺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2.臺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3.聘請臺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臺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臺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四、引進人才程序
(十)引進人才的工作程序:
1.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定期征集匯總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進人才計劃,編制引進人才需求目錄,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發布;
2.符合條件的人才與用人單位進行對接洽談。鼓勵國際知名獵頭公司和人才中介機構來閩開展業務,加強與海外華人華僑社團、留學生組織等的聯絡,鼓勵僑屬僑眷和留學生國內親屬推薦、引薦海外華人華僑和留學生;邀請華人華僑、國內專家學者來閩考察交流或參加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等活動,加強人才項目對接;在引進人才需求目錄之外的急需人才,引進人才單位也可洽談對接;
3.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才達成意向后,向所在設區的市人事部門或省直廳(局)和中央在閩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經所在設區的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直廳(局)和中央在閩單位黨組(黨委)研究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
4.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聘請國家級專家、海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選進行評審認定,并通知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政策;
5.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引進人才簽訂不少于3年的工作(聘用)合同,并按有關規定落實相關待遇,提供相應工作條件;
6.涉及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手續和落實特殊政策。
(十一)引進人才既可采取創辦企業、受聘工作、合作研究等方式引進,也可采取創新團隊方式引進。符合條件的人才還可采取自薦等方式,向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申報。需要以特殊方式引進的人才,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商有關部門后按既定程序辦理。
五、條件保障與服務管理
(十二)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立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基地,推進產學研緊密結合,聚集海內外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
(十三)引進人才的服務管理:
1.省、設區的市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人事部門)建立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信息庫,設立引進人才專門服務機構,負責為引進人才協調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用人單位負責為引進人才建設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政策,并明確專人做好服務工作;
3.授予引進人才“海西學者”稱號,聘為省委、省政府咨詢專家和特聘專家;
4.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各地各部門和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工作進行綜合考評。省委、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和引進人才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工作者;
5.我省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人選,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
6.引進人才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同時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閩委發〔2000〕10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4〕11號)規定的相關待遇;
7.引進人才未能履行協議的,由所在設區的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直廳(局)和中央在閩單位黨組(黨委)提出意見,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十四)符合海外、國內引進人才條件,并做出突出業績的在閩各類人才,經評審認定,享受國內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有關資金補助、稅收返還、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待遇。
(十五)各設區的市、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規定。
(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海西產業人才高地建設實施辦法
為更好地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加快構建海西人才資源支撐體系,建設高水平的人才載體和創新團隊,根據《福建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9〕5號),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
(一)本辦法所稱海西產業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省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龍頭骨干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中具有產學研優勢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和產品研發創新平臺,加強培養和引進,形成創新能力強、能夠引領我省相關產業發展的人才集聚區。
(二)堅持創新驅動和項目帶動,通過“6·18”項目、技術、資金、人才集聚效應,引導人才、技術等創新要素向企業流動,促進項目成果轉化和人才創新能力的提升。
(三)到2015年,在全省建成200個左右產業人才高地,并依托這些高地,設立一批自主創新崗位,重點培養和引進200名技術創新能力強、引領作用顯著的領軍人才,形成50個國內一流的創新團隊,建成100個能夠明顯提升產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產學研創新平臺。
二、對象條件
(四)范圍對象。我省主導產業、傳統優勢產業、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中的龍頭骨干企業(含產業園區),以及高校、科研機構中與產業緊密結合并具有產學研優勢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和產品研發平臺。
(五)申報條件:
1.擁有1名同行業公認的創新團隊領軍人才,3名以上創新團隊核心成員,擁有國家發明專利或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省優秀新產品獎二等獎以上的創新成果;
2.團隊具有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團結協作氛圍濃厚;
3.以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研發平臺為主體的人才高地,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企業人才高地應符合我省產業政策要求,節能減排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設有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研發投入占企業年銷售收入3%以上;企業成長性和人均利稅在國內同行業中位居先進水平,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高校、科研機構研發平臺人才高地應具有較強的產學研創新優勢,擁有國內領先的科技成果技術,能夠明顯提升產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術和市場比較優勢;有一套比較完善的人才、技術、資金、項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六)在每個產業人才高地選拔確認1名領軍人才,省財政給予每個領軍人才補助100萬元。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政府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省財政每年資助50名高地領軍人才或核心成員以自主選題、自選導師、自選機構的形式到國內外知名高校、企業、科研機構進修培訓;每年資助30名領軍人才或核心成員到國內外開展合作研究、技術攻關或參加國際學術技術交流會議。福光基金和富閩基金把產業人才高地的高層次人才培養納入基金的培訓項目。大力培養技術創新、自主研發、項目管理等方面的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八)每個產業人才高地可根據科研和生產需要,特設1~2個“開放式創新崗位”(以下簡稱“創新崗位”),面向海內外聘請具有同行業領先水平的技術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主持或參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除產業人才高地按約定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和薪酬待遇外,由省財政給予每個創新崗位每年10萬元科研津貼。事業單位設立創新崗位不占事業單位編制。
(九)大力吸引各類大型企業、著名高校和科研機構來閩創辦或與我省共建高水平研發機構,初創期省政府給予500-1000萬元資金支持(由省財政和當地財政各負擔50%);優先保障選址用地,免繳科研用房建設工程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需占用耕地的開墾費按規定標準的70%繳交。研發機構和企業區域總部進口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及配套技術、配件等,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其研發取得的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通過“6·18”產學研創新平臺優先推介轉化。
(十)支持產業人才高地建設單位申報設立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獲批準設立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等研發機構的,按我省有關規定予以資金和政策扶持。產業人才高地新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當地財政給予建站補助,并給予進站博士后人員一定的科研和生活補助。從產業人才高地博士后站點出站并留閩工作或創業的省外、海外博士,享受我省引進高層次人才相關待遇。到我省企業工作滿5年(含從事博士后研究時間)的,由當地財政給予一定的住房補助。
(十一)以閩臺電子信息、石化、機械、船舶、冶金、新能源、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材料、創意、食品和農業等產業對接合作為重點,以產業對接集中區、專業園區、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現代林業合作試驗區、臺灣農民創業園為載體,積極推進閩臺產業對接和人才交流。在產業人才高地實施臺灣專業人才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認證、職稱評定等試點政策。加強兩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臺灣人才數據庫,支持產業人才高地聘用臺灣人才,鼓勵在大陸高校畢業的臺灣學生到我省產業人才高地就業。
(十二)以產學研結合為主要方式,引導和鼓勵校、所、地、企四方合作。以科研項目和技術、產品研發為載體,鼓勵產業人才高地企業通過技術入股或兼職、聘用等方式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參與企業研發活動,支持和鼓勵企業技術專家到高校兼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高校、科研機構科技人才到產業人才高地企業創新創業的,3年內可保留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
(十三)優先支持產業人才高地申報國家、省引進國(境)外智力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申請國家、省引智專項經費資助,優先推薦產業人才高地申報建立國家級、省級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產業人才高地聘請外國專家,可一次性簽發2~3年期限的外國專家證。
(十四)鼓勵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給予產業人才高地的優質產業化項目股權投資。產業人才高地的產品符合采購要求的,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優先推薦使用。優先支持產業人才高地申請國家、省科技攻關和重點課題項目。
(十五)產業人才高地中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評審職稱,更加突出以業績為主的政策導向,其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知識產權擁有量和轉化效益等業績作為職稱評定、職級晉升的主要依據。對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破格評審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對成績優異、有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開辟綠色評價通道,組建專門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其專業技術資格。
(十六)產業人才高地創新團隊領軍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鼓勵產業人才高地為創新團隊領軍人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或實行政府專項投保。當地政府通過提供經濟租賃房、住房補貼或建設人才公寓等方式,優先解決產業人才高地創新團隊領軍人才的住房問題。產業人才高地創新團隊領軍人才從確認之日起,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給予全額獎勵返還;其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四、申報程序
(十七)申報產業人才高地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報對象填寫《海西產業人才高地建設申報表》,按照隸屬關系逐級申報,非公有制單位直接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申報。
2.設區的市政府人事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提出本地或本部門推薦名單,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
3.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會同省委組織部及有關部門,組織評審委員會對上報的推薦對象進行評審,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統一命名和授牌。
五、組織管理
(十八)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本轄區內產業人才高地的建設工作,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相關政策的落實,為產業人才高地建設創造良好條件和環境,突出抓好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充分調動和發揮引進人才和現有人才的積極性。
(十九)產業人才高地建設管理(包括資金投入)以所在企業或高校、科研機構為主,省直有關部門進行宏觀管理。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對產業人才高地建設工作進行規劃、部署、指導和督促檢查;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具體負責產業人才高地建設的組織申報和評審等工作;省財政廳把產業人才高地建設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專項資助;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科技廳對產業人才高地申請的項目,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傾斜和扶持;省教育廳負責協調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包括產業人才高地創新團隊領軍人才)子女入學的落實工作。當地財政要安排專門資金,對產業人才高地建設給予配套支持。
(二十)產業人才高地建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認定一批,逐步推開。建立考核評估制度,實行考核評估與資助掛鉤的機制,對入選滿3年的產業人才高地,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會同省委組織部組織專家對高地建設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估。對成效顯著的授予“海西產業人才示范高地”稱號,繼續給予支持;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工作成效達不到管理目標要求的,終止經費資助、取消產業人才高地命名。
(二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海西創業英才培養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福建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9〕5號),加快培養創業創新人才,促進自主創新和科技創業,推動海西產業優化升級和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
(一)本辦法所稱海西創業英才(以下簡稱“創業英才”)是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有較強的技術研發或經營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業績顯著,能有效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海西產業優化升級的優秀創業創新人才。
(二)創業英才選拔培養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為指導,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能力、突出業績,面向產業一線,發揮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機制的作用,支持創業英才創業創新,把企業做強做大。
(三)創業英才每3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100名左右。
二、對象條件
(四)創業英才主要從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設有省級以上技術中心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骨干,以及在企業服務、行政關系在高;蚩蒲袡C構等單位的科技人員中推選。
(五)創業英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和發明專利,初步實現成果產業化,產品和技術處于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依法經營,按章納稅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于30%);所在企業擁有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創業創新團隊及完善的企業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近三年內實現利潤持續快速增長,萬元增加值能耗、勞動生產率等主要效率指標處于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能夠引領和帶動我省相關產業的啟動和發展。
2.承擔企業重大技術攻關或產品開發項目,運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解決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過程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的企業技術骨干;所研發的產品為企業主導產品且在國內乃至國際市場上競爭力較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3.參與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組織并參與企業重大技術攻關或產品開發,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成功解決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過程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的高;蚩蒲袡C構科技人員;研發項目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產品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三、支持措施
(六)省政府設立創業英才專項獎勵資金,每人獎勵80萬元,主要用于技術開發、人才培養等。當地財政應提供一定配套經費支持。
(七)支持創業英才承擔國家和省重大建設、產業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等項目。省科技重大專項在同等條件下對創業英才優先安排。創業英才申報的各類科技項目、產業化項目和技改工程項目,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立項。
(八)政府為主建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及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以不營利為標準向創業英才開放,提供服務。優先支持創業英才領銜的研發平臺申報海西產業人才高地,按規定予以相應扶持。
(九)創業英才所在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
(十)對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給予重點支持安排;符合上市融資、債券融資等條件的,有關部門優先列入計劃。
(十一)創業英才所在企業研發的產品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納入采購目錄,優先推薦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開展國(境)外商標注冊。僑務、外經貿等部門要積極搭建平臺,充分發揮海外華僑華人資源優勢和橋梁作用,支持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參與國際競爭。鼓勵和支持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在境外投資,收購品牌,拓展市場。
(十二)知識產權等部門對創業英才申請專利、技術、成果評估予以積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以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質押的貸款服務。
(十三)鼓勵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成果持有單位可從技術轉讓(入股)所得的凈收入(股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
(十四)創業英才在培養期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給予全額獎勵返還。
(十五)當地政府通過提供經濟租賃房、限價住房、住房補貼或建設人才公寓等方式,優先解決創業英才的住房問題。
(十六)創業英才中的專業技術人才直接納入福建省“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級人選評審,享受相應的培養支持政策;優先推薦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省優秀人才人選。
(十七)加強以創業英才為核心的團隊建設,優先支持創業英才所在團隊引進高層次人才,符合相關條件的,享受《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支持創業英才所在團隊聘請院士、知名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知名企業家及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擔任顧問,提供指導和咨詢。
(十八)優先支持創業英才申報國家和省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申請國家、省引智專項經費資助,優先推薦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申報國家級、省級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十九)資助創業英才到海外(含臺港澳地區)著名高校、科研機構、知名企業參加專題培訓和專業研修,了解掌握世界經濟、科技發展動態和現代管理理論。支持創業英才與臺灣地區人才聯合開展項目合作、技術攻關和產品開發,推動與臺灣地區科技園區、企業等緊密合作。設立創業創新論壇,定期舉辦創業英才與臺灣同業公會對接洽談活動,組織創業英才開展交流與合作。
(二十)創業英才申報評審職稱,其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知識產權擁有量和轉化效益等業績作為職稱評定的主要依據。堅持以業績為主的政策導向,對業績突出的,破格評審確認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二十一)公安、外事、人事、對臺等部門為創業英才出國(境)從事學術交流和商務活動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優質服務,及時有效為創業英才聘用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家屬辦理1至5年居留許可或外國專家來華許可等辦理相關手續。
(二十二)建立各級政府領導聯系創業英才制度,聽取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視需要安排隨團出國(境)考察學習,加強國際技術交流合作,拓展國際視野。
四、推薦程序
(二十三)推薦創業英才按以下程序進行:
1.采取單位或行業協會推薦等形式申報,申報單位填寫《海西創業英才申報表》,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部門或省直單位人事部門初審后,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
2.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會同省委組織部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初步人選,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示;
3.公示之后,將入選對象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頒發福建省“海西創業英才”證書。
五、管理服務
(二十四)創業英才的培養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具體負責。創業英才實行動態管理,培養期3年。培養期內,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其創業創新工作情況,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有關情況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培養期滿后,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會同省委組織部組織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和專家對其業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下一周期的選拔依據。
(二十五)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把創業英才的培養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支持他們創業創新。
(二十六)省委、省政府每3年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業英才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海西學者”稱號。
(二十七)對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創業創新活動或調離本省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部門或省直單位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審核后,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二十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